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9月1日,新修改的《产品质量法》将正式实施。
新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、产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,也不得对产品监制、监销。新法同时还增加了“两个连带责任”: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,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的,一旦该产品出现问题,给消费者造成造成损失的,必须和生产者、销售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。
新法规定,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伤害的,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,为方便消费者,规定允许消费者可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,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。
新法还对消费者受到产品侵害时的获赔给予了更多支持,在第44条增加了赔偿费和残疾赔偿金,实际上已涉及到精神损失赔偿这一概念,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有利。
新《产品质量法》还规定,产品发布广告必须真实,民事赔偿责任优先(指生产或销售企业违法而造成损失时,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单位和消费者赔偿时,以赔偿消费者损失为先,过去是相反的)。
针对目前有相当多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,但没有警示标志的现象,在新法第27条第5款规定“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产品,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”,这一条可以成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的法律依据。
新法规定,销售失效、变质产品的,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,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;新法还对产品的包装提出了更高要求,要求必须将生产日期“清晰地”标明在“显著位置”,以防消费者由于看不清而使用了过期产品。